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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东至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政府信息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6-22 15:09:53
 

东至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县劳动保障局  县财政局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池政办〔2007〕2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经原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连同退休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报县社会保险局审查。县社会保险局要认真审查退休人员的档案,重点审查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和已享受其他补助情况。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核查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本条第(一)款程序负责申报,现户籍地乡镇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提供户籍证件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情况。其中现户籍地在外县的,由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由县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县社会保险局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资料,单独管理。
 (三)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全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发放金额、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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