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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2007年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东至县2007年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政府信息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6-22 15:14:09
 

东至县2007年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根据《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3、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保;
4、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5、属地管理。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以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证》的低保户家庭成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
(二)救助标准
1、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内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2、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规范的住院发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人员),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000元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5、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二)申请人要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院治疗建议书;
2、规范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
3、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4、《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证件。
(三)社区、村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主评议,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由乡镇、村、社区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一周;对不符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的定补、定恤经费要集中掌握,重点用于优抚对象的大病救助。
4、从省下拨的由市、县掌握的彩票公益分成中分别按5%比例安排救助资金。
5、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奠定基础。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1、农村和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均要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2、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为救助对象办理在金融机构开户的“银行卡”,做到一户一卡,并负责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人。
六、组织与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同时,县、乡镇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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