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县人口计生委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池政〔2007〕31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深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改革,对促进全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死亡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1月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10%。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四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五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六条 被确定奖励扶助金发放的代理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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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摸底;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
(五)县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六)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七)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退出对象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报告单》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资格确认的相关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由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上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省,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人口计生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镇)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县、乡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