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方案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根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申请东至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东至籍当年新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均已亡故,学生本人无特殊的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东至籍在校本科大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上学或继续完成学业者。
4、同一个申请救助对象,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基金。
二、救助工作程序
1、东至县成立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核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团县委和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审核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和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2、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新生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县审核办公室领取《东至县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居委会)政府,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汇总,报县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县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八月十日。
3、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从原户口所在县审核办公室领取《东至县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填写后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居委会)政府,汇总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该项救助每年暑假期间申报一次,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三十日。
4、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救助对象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生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村张榜公布五天后,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资助对象确定后,通知县(区)审核办公室,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5、受助的新入学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受助的在校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开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资助款也可由家长凭上述证件代为领取。
6、《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区)审核办公室和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各二份。
三、救助资金来源
1、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2、积极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3、积极争取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