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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
东至县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政府信息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6-22 15:36:27
 

东至县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县民政局  县发改委  县教体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劳动保障局  县建委  县农委  县卫生局  县人口计生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省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基本生存、就医、就业、受教育的权利;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在本县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二)事实上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母双方为痴、呆、傻、哑、残、智力低下,家庭生活特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父母一人亡故,另一人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事实上成为孤儿的)。
第五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
1、属城镇户口的,享受当地全额低保金;属农业户口的,比照城市低保标准,纳入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范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供养标准。
2、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元。
(二)教育资助
1、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60元。
2、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学期给予480元生活费补助。对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将其纳入到县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工程中,给予经济资助。孤儿所在学校应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3、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4、每所学校均要建立“一帮一”制度,即确定一名有事业心、责任心和爱心的教师对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进行辅导;确定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与一名孤儿结对子,开展同伴互助,促进共同成长。
(三)医疗救助
1、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2、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孤儿患大病,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在孤儿救助基金中解决。
(四)司法救助
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五)住房救助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六)就业救助
劳动就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地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七)其他救助
孤儿如果是农业户口,其本人或监护人要求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同时民政部门办理城市低保手续。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孤儿如有承包田地的,在孤儿未满十八周岁之前不予调整。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第六条  孤儿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筹资的办法来解决。县里要分别建立孤儿救助基金,解决孤儿各种超标准的临时救助需要。
第七条  孤儿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一卡式”发放到人。孤儿每人每月30元的营养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孤儿教育资助资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与管理。教育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学校,孤儿向所在学校领取教育救助资金。

第四章  孤儿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第九条  对东至县孤儿救助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实施办法救助对象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东至县孤儿救助。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东至县孤儿救助,由孤儿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至县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的未成年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县民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专门建立东至县未成年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孤儿救助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在救助程序上做到方便、快捷。
1、发放《孤儿救助证》。孤儿监护人凭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救助证》直接领取生活救助金。
2、孤儿在享受相关救助时,还应相应提供学校、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和寄养、收养有关行政、法律证明材料。
3、监护人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包括学校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以及收支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孤儿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行政处分。
1、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不符合享受孤儿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孤儿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和以公谋私等手段,骗取享受孤儿待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孤儿救助金,并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有关办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孤儿救助金:
1、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
2、孤儿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上学的;
3、有偷盗、抢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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