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08〕8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关于东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东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委员会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7〕12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县范围内,自2005年6月12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自愿将耕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后不再占有农用地或耕地且政府无法给予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征地保障对象:户口虽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享受职工养老金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入的挂户人员。
二、条件和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20元基本生活费补贴。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者,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按本款规定办理,并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次月起领取。
(四)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地农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凭被征地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凡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仍可按第(三)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三、办理程序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补贴的核发程序如下:
1、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4、县农委审核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
6、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九)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补贴,基金来源:
1、从每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4%的比例,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2、在支付被征地农民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按4%的比例代为扣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3、根据现行县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收入范围,由县财政在县本级工业企业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按4%的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4、根据年度支付的各乡(镇)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情况,县财政在县、乡财政年度结算时,按支付的乡(镇)被征地农民生活费补贴总额的20%作为专项上解,补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5、基金增值收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期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十一)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十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补贴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款,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费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之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补贴。
五、培训就业
(十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条件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十六)鼓励被征地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用地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县有关部门应提供担保贷款。
六、其他规定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八)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香隅化工园区、县城新区、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原符合《香隅化工园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条件并已享受有关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继续列为保障对象,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十九)本暂行办法中所称被征地是指已领取征地补偿费用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二十)本暂行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香隅化工园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