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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明县城主城区违法建设清查工作纪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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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县纪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07 17: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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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东至县纪委文件
东纪(2008)14号
关于严明县城主城区违法建设清查工作纪律的通知
尧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驻东至各局级以上单位,各有关企业: 依法整治违法建设,是发展县域经济,美化县城环境,实现东至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全县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保障县城主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推动全县城镇建设攻坚年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明县城主城区违法建设清查工作有关纪律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全局和政策观念,把整治违法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政令统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本部门开展违法建设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既要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违法建设整治第一阶段的清查工作,又要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积极维护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强化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开展违法建设清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政策,带头发挥表率作用。要自觉宣传我县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动员、说服自己的亲友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和社区群众严格遵守政策,自觉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清查登记工作,不得有新的违法建设。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各单位各部门及党员干部职工,凡有下列行为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主动做好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清查工作的; (二)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对违法建设项目瞒报、谎报、拒报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继续支持或默许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或为违法建设者说情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纵容、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清查工作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在依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顶风从重的原则,综合考虑违纪违规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等因素进行处理。对情节较轻、能够自查自纠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对在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进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要视情况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要进行组织调整或就地免职,直至纪律处分,决不姑息。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查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参与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确保违法建设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东至县纪委 东至县监察局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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