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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公路沿线控制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公路沿线控制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6-18 09:40:57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08〕31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
建制镇规划区和公路沿线控制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打击非法侵占城乡公共资源,建立良好社会经济建设秩序,保障各项工程按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及《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及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控制范围
    (一)县城主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尧渡镇辖区内,东起历山、南桑下祥元、毛田后垄口、栗桥胡家、天台山公园、梅城东门洪村、金字牌公园;南起东山撇洪沟、过尧渡新河;西至安景高速公路河西段、西南到铜九铁路、西北至桥东、黄泥湖东岸;北至马包山、朱家垄。包括站前区、工业集中区、中央商务区、城北新区、建成区、城南新区及天台山、金字牌公园等。
    (二)各建制镇控制范围:各建制镇镇区规划区。
    (三)公路沿线控制范围:318国道、206国道(大渡口—尧渡段)沿途公路边沟外侧各200米范围;206国道(尧渡镇良田村—木塔段),查(桥)吴(田)线,327、325、231、222省道边沟外侧各100米范围。
    上述范围以外的村庄、集镇和乡村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责任主体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为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及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分别为辖区内日常规划建设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中,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条条驻县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内部查处纠正违法建设的领导责任,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县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其职能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划要求
    (一)各乡镇应加强公路沿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官港、张溪、泥溪、昭潭、洋湖等乡镇的规划修编应于2008年10月底之前完成。沿线村镇规划应包括村庄布点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各乡镇按规定程序报县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中居民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县建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公路沿线村镇建设规划应以市、县、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编制,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为二十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三)公路沿线村镇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四)本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杆线、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均应符合村镇规划。
    (五)本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单体工程建设,由所在乡镇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县建委审核后,报县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县建委核发“一书两证”或“一证”。其中,318国道大渡口段控制范围内的单体工程建设,经初审、审核后,须报市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凡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建筑限高,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建筑风格、色彩,均应限期纠正,经竣工验收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后方可履行产权登记手续。
    四、强化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和县建委要加强规划建设员、规划巡查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规划建设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管理,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二)强化巡查督查工作。各乡镇规划巡查员要每日进行巡查督查,并每日向县规划巡查大队上报巡查督查结果;县规划巡查大队要每周进行一次督查,并将巡查督查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县规划委办公室、县城市管理局和所在乡镇政府。
    (三)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力度。所在乡镇区域内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在5日以内查处并拆除到位;县执法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为,重点查处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县政府每年将对主城区规划区及国、省道沿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查处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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