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08〕32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违法建设
查处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违法建设查处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已经5月19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东至县违法建设查处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
为有效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建立依法查处违法工作的责任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池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规划区及国、省道沿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制度
1、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违法建设查处责任书,年终考核后兑现奖惩。
2、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规划控制区域全年未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在一周内拆除的,考核时可视同未发生。
3、规划巡查员未发现而被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经查证核实后,给予第一举报人1元/m2的奖励。同时扣除违法建设所在片区规划巡查员工资50元。
4、对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单位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在5日内拆除。有关乡镇政府或单位不能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向县政府申请由县政府责令县城管局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按拆除违建面积600元/m2在县乡(镇)年终相关资金结算中一次性扣除。
5、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违法建设且未能及时拆除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定期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责任追究
1、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对瞒报、漏报导致违法建设不能及时发现的规划巡查员,依据《东至县规划巡查员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3、规划巡查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经核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