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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财政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4-09-03 08:00 征集结束时间:2024-10-03 17:30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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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我局重新修订完成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493日至10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东至县财政局经建科,联系人及电话:徐李军,0566-7017634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dzcz2008@163.com);邮寄(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政府大楼323室,邮编247200);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修订解读

2.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

    3.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东至县财政局

202493

 

关于《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东政办秘〔202431号),我局拟对东政办〔202025号批复的《东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各自工作职责。

二、修订内容

1、征求意见稿中划线部分为结合最新政策,参照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增加,下同。

2、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将原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见删除整合到新办法第三条。

3、新办法第十三条原第十五条增加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预留工程合同总价款20%修改为15%(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建市规〔20232号))。

4、新办法第十五条对原来的第十七条内容进行了调整,删去了“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这一句。

5、新办法第二十条为原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删除了“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以及中央、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经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的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县直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一)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年度财政可统筹财力情况,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初审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等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并加强协同配合。

(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财务核算、绩效自评及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项目已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并由县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或者项目前期已达同等深度;

(三)县委县政府决定建设的县级重大项目;

(四)县、乡镇、管委会共担资金类项目,县、乡镇、管委会需同步足额安排预算资金。乡镇、管委会资金未落实的,县财政局不安排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聚焦重点、控制风险、绩效优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资金年度滚动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征迁、用地等手续,基本具备施工招标和开工条件,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申报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须在当年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已审批的设计和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投资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60万元以下的,采用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需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报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科室登记备案。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并取得合格证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30天内编制工程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财政预算评审。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算评审,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下达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预算评审价作为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列预算不得支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严格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关于工程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对变更部分的建设费用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按以下情况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资金发生调整的,须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二)项目总投资资金未发生调整,但年度资金安排发生调整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先予执行,调整情况在预算调整时一并汇总报县政府按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

(二)首次拨付资金需提供县发改委立项批复、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县政府批示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工程进度款拨付需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已完工工程量清单,涉及变更的需提供项目预算变更批复及签证单等相关资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15%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工程竣(交)工决(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

  第十五条 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在年终前未开工建设,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造成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原则上所安排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如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县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

  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交)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50%)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非经营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办理资产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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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一、征集意见情况

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3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公告期间收到网民留言建议0条。

二、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单位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社会公众

 

2024年10月8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