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施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地推动东至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完成了《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4年9月5日至10月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东至县财政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陈洋,0566-7017965。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dzxjrb@126.com;邮寄(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政府大楼212室,邮编247200);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起草说明
2.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东至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力度,鼓励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并实现直接融资,支持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施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地推动东至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
2.《关于<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皖财金便函〔2020〕2号);
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22〕24号)。
三、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保障、工作措施及其它事项等五章17条。聚集金融资本发力方向,涵养汇聚金融资本活水,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着力增加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着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补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力争到2025年末,全县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达3家、争取4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4家、争取6家,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企业达40家。“十四五”直接融资累计30亿元,其中股权融资不低于20亿元。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管局东至支局。
三、政策保障
8.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补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1)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在与主办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后,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资金扶持。
(2)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向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资金扶持。
(3)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资金扶持。处于排队阶段的企业,以一个完整的年度计算、排队第一年底补助 50万元,排队第二年底补助 30万元。如果公司一年内完成上市,按一年享受补助。企业多次进入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4)企业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5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 1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经营团队相关人员。
(5)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按以下4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档次首发募集资金净额 扶持金额
第一档 1—3亿元(含 3亿) 30万元
第二档 3—5亿元(含 5亿) 50万元
第三档 5—8亿元(含 8亿) 80万元
第四档 8亿元以上 100万元
(6)县外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东至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 2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7)县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东至县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 5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县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8)企业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挂牌奖励 10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另外奖励 3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完成股改及工商注册后奖励 10万元,四板挂牌的企业,已享受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不再另行奖补。对在“新三板”和四板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县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 50万元。对由“新三板”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9)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民营企业,县财政按发行额度 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纳入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乡、镇除外)承担兑现。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优先享受各类扶持。鼓励商业银行推出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符合发放流动资金续贷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优先提供过桥资金。对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的,享受我县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重点培育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实施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其享受政府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对企业上市(挂牌)首发募投项目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管局东至支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落实税收配套政策。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缴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相关税费政策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做好综合金融服务。引导种子投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资源库,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局东至支局。
四、工作措施
12.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将直接融资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全过程指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资产确认、历史沿革确认、募投项目报批、环评、税收补缴、社保规范、权证办理、无违规证明出具等有关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需办理的变更手续、证明材料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3.强化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梯队化培育机制。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将辖区内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中发展潜力大、竞争力强的企业纳入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到 2025年底全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扩充到 50家。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重点培育和改制辅导,逐步形成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化管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4.强化工作调度机制。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会,着力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进程中遇到的难题。各相关部门从尽职调查、审计、改制、内核、申报、审核、挂牌、发行等环节全程跟踪服务,对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限期办结。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
15.强化绩效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主体责任,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对照“十四五”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目标,分年度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政府督办室。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6.强化监督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 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牵头单位:县监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7.强化宣传和培训引导机制。邀请券商投行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企业直接融资培训、辅导等工作,每年举办相关培训不少于两次。县财政局应积极与各类中介机构对接,建立中介机构综合信息档案,推动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挂牌上市。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文件,推广企业挂牌上市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利用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范例,充分调动企业挂牌上市的积极性,着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五、其它事项
我县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9〕15号)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秘〔2023〕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征集意见情况
2024年9月5日至10月5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公告期间内收到网民留言建议0条。
二、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单位 | 意见反馈 | 采纳情况 |
社会公众 | 无 | 无 |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