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预案管理
索引号: 113418217448989172/201906-00076 组配分类: 预案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企业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6-12
生效日期: 2019-06-12 废止日期: 2029-06-12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00:00
【字体大小:

东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航空护林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扑火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和《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协调。跨省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协调。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跨县级区域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配,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武警、消防、驻池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如下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难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3.1.2  预警发布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防火期内,县林业局会同县气象局,每日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发布。

当预报预测未来出现三级以上高森林火险天气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气象部门会商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高森林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通知涉险区域部门单位,并以文件、短信等方式报告本级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协调有关部门,在地方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区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明查暗访。

3.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3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节假日期间或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当地已通过党政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应“以专为主、专群结合”,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对处理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至高分别设定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采取以下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调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除采取Ⅲ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县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就近调派专业扑火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准备;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提供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 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除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应急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4)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8)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9)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当森林火灾进一步发展,对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影响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县政府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群众、机关干部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县级建立6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立30人以上的季节性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并建设专业队伍营房,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和机具。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落实。

6.3  航空护林保障

根据扑救森林火灾实际需要,县政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航空消防飞机救援请求,由国家森防指就近安排调动,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6.5  扑火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装备物资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县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和储备数量,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规定要求执行。各乡镇物资储备应依据本地火险形势、物资消耗使用情况和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6.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常年稳固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