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012-0023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
序号 |
权力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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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1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或个人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或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 政 许 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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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办法》,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金属冶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 政 处 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案件,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使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6、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 政 处 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案件,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使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6、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行 政 处 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保留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
1、立案环节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案件,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使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6、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 政 处 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法作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5. |
行 政 处 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6.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行检验检测、提供假材料、进行试生产审查、试生产方案未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行检验检测、提供假材料、进行试生产审查、试生产方案未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 |
行 政 处 罚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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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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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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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加强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加强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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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4.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5.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管理、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管理和隐患排查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管理、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管理和隐患排查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7.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发包或出租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发包或出租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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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8. |
行 政 处 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9.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0.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1.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2.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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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3.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4. |
行 政 处 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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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5. |
行 政 处 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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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6. |
行 政 处 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7. |
行 政 处 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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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8. |
行 政 处 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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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9. |
行 政 处 罚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0. |
行 政 处 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1. |
行 政 处 罚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2.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不办理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不办理变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3. |
行 政 处 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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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4.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5.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6.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7.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8.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规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规发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9.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加强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加强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0.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地下矿山项目负责人违规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地下矿山项目负责人违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1.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和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排查治理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和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排查治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2.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3. |
行 政 处 罚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未书面报告相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未书面报告相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4. |
行 政 处 罚 |
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任免未抄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隐患排查治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任免未抄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隐患排查治理违反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5. |
行 政 处 罚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6.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7. |
行 政 处 罚 |
对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煤气检测报警、氧气系统、煤气柜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煤气检测报警、氧气系统、煤气柜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8.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9.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0. |
行 政 处 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1. |
行 政 处 罚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备案的、未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备案的、未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2. |
行 政 处 罚 |
对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3. |
行 政 处 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4. |
行 政 处 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开展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开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5. |
行 政 处 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6. |
行 政 处 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7. |
行 政 处 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违法案件,依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8.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依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9. |
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0. |
行 政 处 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完成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完成闭库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1. |
行 政 处 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2. |
行 政 处 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作业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作业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3. |
行 政 处 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洪措施、测绘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洪措施、测绘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4.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和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和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5.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警示、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警示、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6. |
行 政 处 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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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8.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9. |
行 政 处 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0. |
行 政 处 罚 |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收缴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变更后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等擅自建设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变更后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等擅自建设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3. |
行政处罚 |
对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不合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七条:(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不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4.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5. |
行政处罚 |
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审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审查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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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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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生产内容而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生产内容而未提出变更申请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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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2.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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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3.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提供化学的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专用仓库、危化品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不合要求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或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或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或应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明知或应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5.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未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未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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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环节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0. |
其 他 权 力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号规定的材料),发给备案证明。 3、送达环节责任:制作《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向不符合条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给备案证明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3、对未依法申请备案,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1. |
其 他 权 力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修订、落实预防措施等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3、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2. |
其 他 权 力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七条 …(二)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1、调查环节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环节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环节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批复。将事故调查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4、执行环节责任: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涉及党政纪责任追究的、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5、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6、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7、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公开义务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3. |
其 他 权 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公布)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修订、落实预防措施等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4. |
其 他 权 力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灾情报告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下级民政所提供的灾情报告材料,到灾区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灾情信息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救灾款分配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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