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106-0006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持续推进以案促改,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我市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池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池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筑牢安全底线,深入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市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注册地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我市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两个根本”,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 2)。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市级监管部门是否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成立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中旬至6月下旬)。一是注册地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省外在池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6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杜绝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分行业和领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4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7月上旬至8月)。一是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年度执法计划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评审等工作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行为。二是市级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分行业和领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按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三是各级监管部门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四是各级监管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五是积极发挥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中“行政执法”版块的企业库和“中介机构”版块的服务项目等功能,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方位检查。
(四)督导互查(9月)。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开展异地交叉检查,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职责的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技术专家。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市级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随机抽查安全评价项目报告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督促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二是将异地交叉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及省级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对异地交叉检查反馈的情况和问题要分类进行汇总整理,立查立改,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检查结束后,于9月25日前,向省级监管部门提交检查总结报告。三是对各级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四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五)验收评估(10月)。一是市级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做好省级监管部门对我市的督查工作。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做好督导检查、综合评估等各项准备工作。
(六)总结提升(11月至12月)。市县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上级监管部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集中领导和组织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请各县区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确定一名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并严肃追究报告编写和评审人员、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 月10日前,各县区监管部门将联络员名单(附件4)报送市级监管部门。6月20日前,各县区监管部门、注册地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将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7月上旬至8月),各县区级监管部门要于每月7号、17 号、27号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7)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四)强化宣传监督。市级监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公开举报邮箱(czaj2819195@163.com)、举报电话(0566-2819195),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
六、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方式:0566-2819195,czaj2819195@163.com。
附件1:
池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铁腕推进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池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荣发
副组长:王 云、刘克锋、卢文品、王 跃、王 胜
成 员:何 兵、余志刚、何家生、雷建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协调、资料汇总等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行业领域的自查自改,并参与集中检查。
附件2: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
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
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 3
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所在县 (市、区)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报告交付日期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1 号令”施行以来已签订合同的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安全标准化项目及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安全评估类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请在备注栏注明;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应为该机构在安徽地区负责人;
3.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czaj2819195@163.com。
附件 4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联络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 |
1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