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203-00038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至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 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 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建〔2020〕245 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 民政府第 295 号令)、《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建〔2020〕948 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 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乡(镇)财政安排用于救灾 工作资金,与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 部门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 算、拨付资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 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 导乡镇、村(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包括居民小组,下 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 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
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 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 灾群众救助,保管救灾储备物资等,以及落实县委、县政府 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 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 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受灾群 众生活救助物资和抢险备料。
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助 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 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 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 之前的过渡期内基本生活困难。
(三)旱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 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 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 放抚慰金。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 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 成居民住房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重 建或维修的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 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期间(当年 12 月至下年 5 月)的口粮、 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其他救助支出。
第五条 用于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 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 测等抢险救援事项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县应急管理部门 商县财政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 援难度、调动抢修救援人员规模及乡镇财力等情况,提出资 金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需救助人员数 量并结合乡镇人口总数、财力等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报县政府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 村、社区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并结合各村人口总数、村集体经 济等情况研究决定各村资金分配额。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保障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救灾资金。乡镇政府及村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 的资金,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 自救能力等因 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对受灾严重户和受灾经济 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第八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 由政府统一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到集中 安置场所并给予生活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应急管理 部门审核后,可在应急救助资金中据实列支。非集中安置的, 按照每人每天 25 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 高不超过 500 元。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 25 元的标准进 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三)旱灾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 10 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 元。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 准发放。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 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 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 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参照过渡期生活救助标 准。
(七)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 由该户所在村 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应急管 理部门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 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 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 村评、乡镇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资金救 助的形式,纳入“一卡通”发放;确因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 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 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发生自然灾害,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受 灾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 表;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提名并填 写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资 金拟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超过 1.5 万元的,须召开村民代 表大会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下同。) 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 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
(三)民主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集聚地显 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救助 对象户主姓名、救助人口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 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救灾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 要及时上传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 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10 日内 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 料一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 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核定的打卡清 册,县财政部门原则上 5 日内完成资金打卡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恢复重建倒损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的确定除 按第十条( 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程序外,还需 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 补助的对象。对申请、提名对象不超过 2 户的,可召开村三 委会, 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未超过 5 户的,可召开村三委 会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超过 5 户的, 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
(二)村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以及 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0 日。拟补 助对象名单及时上传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接受 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 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处理和纠正。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
作,会同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 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原《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至县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社 〔2016〕17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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