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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190T/202109-0003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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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许可证转让。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2.采矿权人申请。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权人申请。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9.经信部门的产能批复(变更生产规模)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采矿权人申请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7.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权人申请。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7. 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勘查许可证(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12.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许可证遗失、损毁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4. 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市级以上报纸)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9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一、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五、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权人申请。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1.抵押备案申请

2.采矿许可证

3.抵押合同

4.贷款合同

5.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人身份证明

6.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相关价款缴纳票据)

7.银行解除上次抵押的函(初次办抵押的不需提供)

8.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7028620

十四、监督电话

0566-702860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部门公开承诺对遗失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灭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确认

二、承办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灭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级媒体遗失声明材料;

3、原证件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其它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选址意见书: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0566-3321881)



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五、申报材料

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3、实施:工作人员通过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工作人员检索后,通过电话、复印、扫描、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检索的,将查询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七、办理时限

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十一、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0566-702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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