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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109-00032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项编码:117003081)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项编码:117003081)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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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条件)

处罚决定书文号

依据

程序

公开

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决定日期

1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东城执(建设)罚决字〔2021〕第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2021810,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作为安徽**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聚氨酯高新材料及原料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东至县住建局下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消除综合楼现场卸料平台未按标准搭设并发生严重倾斜等安全隐患。

罚款20000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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