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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18N/202111-0006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尧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东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东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函

阅读次数: 来源:尧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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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秘(2017)6号)精神,我局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至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1日
东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要求: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凡本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车祸、溺水、火灾、失盗、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五)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七)除以上救助类型外,对因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脆弱,新去世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丧葬费不足部分可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属于国家专项救助);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有关政策救助); (三)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自杀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八)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能申请救助一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第七条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参照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条对于临时严重困难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一)对因车祸、溺水、火灾、失盗、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按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1、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仍在
5000-2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 2、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仍在
20000-5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3、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仍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1、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己负担在5000-10000元的,一次性给
予500-1000元的救助; 2、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己负担在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3、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己负担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 (三)对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
(四)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
(五)对遭遇其它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
 第九条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使其摆脱临时困境。
 第十条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同一家庭以不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
的,按最高事由标准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申请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家庭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遭遇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严重困难的个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向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可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直接向县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对全县新去世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丧葬费用不足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请县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乡镇受理窗口可设在便民服务大厅或乡镇民政所。专人受理,限时办结。 (二)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调查至少保证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与)。调查后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然后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按照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县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但要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由县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审批,并委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予以救助。对所有救助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先行救助、分级审批。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兜底线、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制度。主要针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委托各乡镇负责审批“先行救助”,后补办相关手续;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高于月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仍由各乡镇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并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少于月低保标准3倍以下(含3倍)的,可由各乡镇直接负责审批并实施救助。
 (四)档案管理。救助建档要材料完整,一户一档。实行分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由乡镇民政所负责规范管理;县民政部门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由县救助中心负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众、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接访转办的生活困难人员以及艾滋病、麻风病患者、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紧急情况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手续程序。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县民政部门每年按季度为乡镇人民政府拨付一定额度的救助资金,用于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各乡镇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县民政部门审批的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救助。救助资金全部委托金融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争取上级补助; (二)县财政预算;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部分低保结余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度实施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实施后,要通过有效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形成关心支持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与省市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随时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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