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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448989172/202111-0001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东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安〔2021〕10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东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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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及省市县实施细则、《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皖安〔2020〕7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皖安办〔2019〕15号)和《池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池安〔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县安委会办公室修订了《东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经2021年县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东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及省市县实施细则、《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皖安〔2020〕7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皖安办〔2019〕15号)和《池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池安〔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驻东至和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东至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明确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扎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依规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3、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强化辖区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4、加强安全预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地区事故防控,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二)对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法依规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强化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三)对驻东至和县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高危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开展隐患治理。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3、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4、防范遏制事故。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评分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报县安委会同意,对照考核标准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列入“黑名单”管理等,给予相应减分。同一事项加减分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加减分。加分项项目以年度内正式文件(批示)为准,由被考核单位提供。本年度加减分情况因时间原因未计入该年度考核成绩的,顺延计入下一年度考核成绩。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按照得分高低评定先进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未获得先进等次的以及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25日前,被考核单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查自评结果和自评见证材料书面报县安委办,逾期未报的被考核单位,不得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县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现场核查抽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县安委办审议后报县安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县委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安委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在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到位,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安全专项治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重点企业,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符合激励条件的,由县安委会向市安委办推荐申报“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提请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本年度参与综合性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性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县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1、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或本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级以上安委会、省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阻扰抵制事故调查、肆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2、本行业、领域一般事故多发且负监管责任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或事故抢险救援不科学导致伤亡扩大的,或年度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前三年度平均值上升的,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销案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办或县安委会约谈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县安委办约谈2次以上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县安委办下发《安全生产提醒函》3次以上的,或企业单位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3、经事故调查认定,以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监管责任的:
(1)发生市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2)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8分;累计死亡4人以上的扣4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尧渡镇、东流镇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0分;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扣4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4)其他乡镇或企事业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5分,累计死亡2人以上的扣4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5)行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5分。其中: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行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4人以上的,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工贸行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4人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年度死亡人数同比超过上一年度死亡人数30%的,交通运输行业(含水上交通和公路工程施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非煤矿山行业发生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含城镇燃气)行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均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安委会2019年印发的《东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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