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800/202112-00084 | 组配分类: | 水利工程建设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名称: | 关于东至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日前,东至县水利局组织完成了大板水库、白茆水库、东流老闸、东流新闸、香口大堤、有庆江堤、丰收江堤、七里湖江堤、东流护城圩江堤、广阜江堤、广丰圩江堤、广丰圩湖堤、肖思湖堤、西大坝河堤、东大坝河堤、桥头坊河堤、东山撇洪沟堤、尧渡河左岸堤、尧渡河右岸堤、周村河堤、梅城河堤、欧窑河堤、外坝河堤、牛腿河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形成《东至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该方案业经县政府批复同意(方案及县政府批复附后)。
县水利部门要按照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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