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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22T/202101-0001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香隅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香隅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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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按逐年提高的原则分类分档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重点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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