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49J/202403-0005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官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个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东至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东至县居住证及复印件;
2、专项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及复印件;
3、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4、临时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支付凭证、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残疾证等);
5、委托村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境类型、困难程度等。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批和公示
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申请原因、调查结论、救助金额。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授权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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