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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龙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龙泉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龙泉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龙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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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现印发《龙泉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龙泉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镇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救灾工作,与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 镇政府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村(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包括居民小组,下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保管救灾储备物资等,以及落实镇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镇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和抢险备料。

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基本生活困难。

(三)旱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重建或维修的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期间(当年12月至下年5月)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其他救助支出。

第五条 用于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抢险救援事项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各村(居)上报,镇政府核定后汇总报至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修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镇政府根据各村(居)需救助人员数量并结合各村人口总数、村集体经济等情况研究决定各村资金分配额。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镇政府及村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对受灾严重户和受灾经济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第八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由镇政府统一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到集中安置场所并给予生活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应急救助资金中据实列支。非集中安置的, 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旱灾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参照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七)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镇应急办做好发放人员的审核与统计,并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资金救助的形式,纳入“一卡通”发放。确因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发生自然灾害,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受灾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表。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提名并填写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资金拟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超过1.5万元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下同。)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

(三)民主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人口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救灾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在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上使用,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恢复重建倒损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的确定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对申请、提名对象不超过2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未超过5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超过5户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

(二)村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以及其居住的自然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拟补助对象名单及时在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上使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镇应急办和各村(居)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三条 镇应急办应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督促各村(居)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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