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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427/202204-0005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胜利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池州市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胜利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2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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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今年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月份,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增长机制,按照4.5%的增长幅度,及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6月份,各地低保标准全部调整到位,具体为:贵池区、市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34元/月提高至 663元/月,东至县城乡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25元/月提高至653元/月,石台县城乡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11元/月提高至 638元/月,青阳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49元提高至678元/月,九华山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66元提高至696元/月。

6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新的低保标准从2021年7月起执行。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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