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205-00047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5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生效日期: | 2022-05-30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罚告〔2022〕93号 |
东至县花瓣雨养生馆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花瓣雨养生馆 |
张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
|
2 |
东市监处罚〔2022〕95号
|
东至县张溪镇印象发源地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张溪镇印象发源地理发店 |
慈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