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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205-00047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5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5-30
生效日期: 2022-05-30 废止日期: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5月)

阅读次数: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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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罚告〔2022〕93号

 东至县花瓣雨养生馆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花瓣雨养生馆

张某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2

东市监处罚〔2022〕95号

 

东至县张溪镇印象发源地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张溪镇印象发源地理发店

慈某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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