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206-00068 | 组配分类: | 创业补贴申领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东人社秘〔2019〕92号
2.政策对象
法定退休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 (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贷款额度、期限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全额贴息期限为2年;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利率及贴息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文件及四方协议(含补充协议)执行。
4.申请条件
4.1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创业地不宜经营的其他项目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
5.担保人资格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最高为其年收入金额的5倍,且其月均收入最低应为2000元,保证人其它对外担保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担保除外))。
6.申请贴息贷款材料
6.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推荐表》;
(2)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反担保审核表;
(3)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不同类别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创业以就业信息系统登记为准;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其它特殊人员依提供材料认定。
(5)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创业按池人社秘〔2016〕146号执行);
(6)经营场所租房合同复印件(自用房经营需提供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7)申请人或配偶的近1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戳或银行电子印章);
(8)近三个月的经营进销货单据复印件(每月选取1至2份进销货单)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中心)查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7.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认定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
(4)企业职工名册、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5)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贷款办理流程
8.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
(2)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认定(主要按职能审核填报信息、用工备案、社保信息等),并负责对外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贷款资金投向、贴息贷款次数、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对借款人的家庭商业贷款记录、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充分审核评估,对不具备放贷条件和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经办银行不予办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完成放贷工作后,将结果报送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4)县经办银行按季度申报贴息资金,提交资金申请单及花名册,由县人社部门对外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各乡镇负责将贴息信息录入就业管理系统。
8.2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核查审批。县人社局、财政局对小微企业的申请和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规定拨付贴息。
(3)贷款发放。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贷款由承贷银行独立行使贷款资格审查,企业自行提供担保,承贷银行按信贷程序和要求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在贷款发放后,将《借款合同》复印件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9.其它规定
9.1各经办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要向申请人做好政策宣传,申请人未成功办理的由本环节经办部门做好解释工作,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不予以贴息。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在财政部门支持贴息贷款额度内做好推荐工作。
9.2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工作,如发现借款人贷款后未开展经营项目或非本人创业使用及其它投资用途的,可以通知经办银行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9.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2次推荐额度主要依据用工备案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带动就业人数确定。
10.办理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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