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103-00125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座谈会征集、民意调查征集】关于征求《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群众:
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随文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经主要负责人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18日下午下班前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发至县防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我县防汛抗旱指挥体制发生了变化,职能发生变化,因此为规范管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 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我局草拟了《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在局各部门、科室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3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及其职责
2.5 工作组、专家组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支持系统
4.6 信息报告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应急响应
5.3 Ⅱ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Ⅳ级应急响应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资金保障
6.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交通保障
6.8 电力保障
6.9 宣传及培训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7.2 水毁工程修复
7.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4 行蓄洪区补偿
7.5 灾后重建
7.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链接资料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8.4 奖励与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9 附件
9.1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9.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9.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9.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设立东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8)发生大洪水时,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9)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分管副书记任副政委,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公安、科经部门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经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国网东至供电公司、电信东至分公司、移动东至分公司、联通东至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东至中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县政府调整县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 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地各部门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中的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县防指和防办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经局: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城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调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行蓄洪区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爆发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广播电视台: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东至分公司: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国网东至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武警东至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县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1.3 县防办职责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县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县骨干防洪抗旱工程;
(2)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4)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5)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7)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8)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9)负责省、市下达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旱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县管防洪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
(10)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设立前线指挥部,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当长江东流站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县政府、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水利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3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地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指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指挥、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县城区防汛抗洪排涝工作。尧渡护城圩防汛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尧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县住建局、县直工委、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5 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县水利等部门将水情等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由县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县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派员参加。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地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地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地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1)县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
(2)县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4)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
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1.1气象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2 水文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县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4.1.3 河道堤防信息
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上报至县防指办。当长江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各圩口防指应按每日两个时段(即8时、14时)向县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县防指。
4.1.4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的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中型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抢护方案及险情处理情况报至县防指。
4.1.5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县防指,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4.3.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县气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各有关乡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4.3.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库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防指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组织人员转移。
4.3.4 干旱灾害预警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县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3.5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乡镇政府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县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和所在乡镇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4.3.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动向,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利、水文部门会商,并报告县防指。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县防指组织县气象、水利、交通、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科经局协调东至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各大运营商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的正常使用。
(9)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7)县科经局协调东至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各大运营商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的正常使用。省无线电管委会池州管理处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
(8)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4.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7)县科经局协调东至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各大运营商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的正常使用。
(8)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4.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9)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10)县科经局协调东至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各大运营商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的正常使用。
(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4.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5 预警支持系统
4.5.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重点防洪抗旱工程信息网,建立县、乡镇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县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县水文及气象自动测报站平台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5.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地质灾害防御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县防指批准后执行。
4.6 信息报告及发布
4.6.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4.6.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4.6.3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进入汛期、旱期,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置的水旱灾害,应在上级防指的指导下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5.1.1 响应启动
当达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条件时,由县防办研究并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决定。
5.1.2 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报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2 Ⅰ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干流安庆控制站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万亩以上的圩口堤防或尧渡护城圩、东流护城圩发生决口;
(3)大板及重要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6)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5.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工作。县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县政府、县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展开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县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请求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和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内河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沿江重点圩口堤防、涵闸、泵站或尧渡护城圩、东流护城圩发生重大险情;
(4)内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或保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或大板水库、大中型水闸、重点小(一)型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8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7)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5.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县防指、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下拨农业抗灾用电。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乡镇防指负责人、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内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内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板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7)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5.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县防指指挥长,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政府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并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5 Ⅳ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内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内河万亩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保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千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或二座以上内河千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
(3)大板水库或大中型以上水闸发生一般险情,或一般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万亩的洪涝灾;
(5)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6)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5.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主要领导。县防指可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各乡镇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乡镇政府和县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 长江洪水
(1)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长江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防指申请市防汛抗旱应急支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指按照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主要工程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指批准后组织实施。
(4)已实施平退的长江干流江心洲、外滩圩达到运用条件时,当地防指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按规定适时运用。未实施平退且有人居住的江心洲、外滩圩,视长江汛情及时组织群众上堤防汛。当长江水位接近或达到1949年实测洪水位以上1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长江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5.6.2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县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县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县防指求援。
5.6.3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县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时,要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5.6.4 干旱灾害
县防指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按县防指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并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相机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县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相机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县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提请县政府向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乡镇政府应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5.6.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加强对县城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县防指紧急事务和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6.2 队伍保障
6.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6.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县防指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要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县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县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
6.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县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指导农户使用抗旱措施。县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3 物资资金保障
6.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县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各乡镇及各重点工程管理单位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上级相关规定,由各乡镇及各重点工程管理单位确定。
6.3.2 物资调拨
(1)县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县防指批准,由县防指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县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县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6.3.3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县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其他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6.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转移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6.5 通信保障
6.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6.5.2 公网通信
各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
6.5.3 编制通讯录
县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6.6 技术保障
6.6.1 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洪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逐步实现洪水预报方案计算机化,提高气象、水文等雨水情信息报送速度。
(2)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的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3)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市防指、县防指、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6.6.2 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
专家组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7 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旱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6.8 电力保障
县科经、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6.9 宣传及培训演习
6.9.1 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凡池州日报东至新闻、县广播电视台等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由县防指负责审核。其它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6.9.2 培训
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9.3 演习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后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乡(镇)政府或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乡镇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县、乡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4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指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段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8.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5 重大险情:指贯穿堤防漏洞、堤身管涌、贯穿性横缝、深层滑坡、逼近堤脚的崩岸等可能造成溃坝、决口、建筑物垮塌的险情。
8.1.6 较大险情:指渗水、孔洞、管涌、纵向裂缝、小范围浅层滑坡等,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介于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之间的险情。
8.1.7 一般险情:指堤防散浸、不连续裂缝、浪坎、闸门渗水等经临时处理后可消除的险情。
8.1.8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10年一遇的洪水。
8.1.12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 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60%。
8.1.13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41%-60%。
8.1.14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1%-40%。
8.1.15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6 城市(县城)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7 城市(县城)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8 城市(县城)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9 城市(县城)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20 城市(县城)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2 预案链接资料
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县政府、县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市防指批准的《池州市中型及重要小(一)水库控制运用办法》、《池州市抗旱预案》、县防指批准的沿江圩口防洪预案,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予以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防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6-5298259,传真:0566-5298268。
9.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9.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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