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207-00007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6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2〕162号 |
东至县虞美人健康会所(汪某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虞美人健康会所 |
汪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卸妆液”1瓶、“雅芳柔肤”1瓶、弱油按摩霜1支、全效修复隔离霜1支、微肽眼霜1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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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6月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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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2〕161号 |
东至县摩登美发美容沙龙(张某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摩登美发美容沙龙 |
张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BYCITY”牌珍珠去油洗发露1瓶,“百思捷”牌活力传导油3盒,“碧泉”滋润补水洗发乳1瓶,“科菌”牌清洁养护液4瓶,“恋上艾”静融养护套9盒);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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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6月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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