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111-00041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面向公众、媒体征集】关于征求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21〕81号)通知,我办组织对原《东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东政办〔2018〕 171号)的通知进行修订,形成《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各有关媒体征求意见,请于 12月 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具体格式见附件3),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志高,电话:5298261、18956694359
邮箱:1198751061@qq.com。
附件:1.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森林火灾等级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 22日
《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二、起草背景
原《东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政办秘〔2018〕171号)于2018年12月29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因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发生调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林业局调整至县应急局,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也发生了变化。2021年6月23日安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印发《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皖森防指〔2021〕3号),2021年10月18日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印发《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21]81号)各级预案保持了原预案的基本框架,但在内容上进行了大量修改完善,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因此,需要对县预案进行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我局草拟了《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在局各部门、科室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防火任务的各乡镇、开发区、国有林场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池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东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乡镇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协调、指挥。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跨乡镇区域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级区域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执行扑火任务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向高火险乡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县森防指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宣传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专业、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县森防指视情组织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县林业局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火业务指导检查。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逐级、准确、规范报送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和相邻乡镇。火灾发生1小时内未得有效控制,乡镇森防指要安排联络员对县森防指报告火场动态信息,以便县森防指做好正确有效应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报请市级和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则,火灾发生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分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输油气管道、液化气站、加油站、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乡镇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 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8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 起以上一般性或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2)县森防指办公室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3)根据需要协调本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并做好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的准备。
(4)视情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总指挥决定启动级Ⅱ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协调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
(5)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办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因其他原因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和报请市森防指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请求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和申请,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或者民航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县林业局、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储备,确保装备物资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有县委、县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必要时同步报送市森防指。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森防指办结合我县实际会同县林业局、公安局共同编制《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森防指办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池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召集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县防指、县防办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草原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电信、移动、联通东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东至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并定期检查;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
职责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装部、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和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电信东至分公司、移动东至分公司、联通东至分公司、铁塔东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防指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武警东至中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上级及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森林火灾等级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一、森林火灾等级认定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安徽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相关森林火灾报告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5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火灾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可以分为:
6.3.1 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6.3.2 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6.4.1 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毀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4.2 失火罪。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3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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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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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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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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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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