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3XL/202207-00078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2年7月1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池政办秘〔2022〕68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要求各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我市在充分借鉴省内周边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政府通过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三、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合肥、蚌埠、六安等市的做法,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初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同时将《实施方案》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5月27日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园区相关企业和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6月7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审查会,对《实施方案(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送审稿)》按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合规及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保障等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提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5000套。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主要从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各方参与、租金标准、发展方式等4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从土地支持政策、简化项目审批、加大补助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支持政策等6个方面,细化落实我市支持政策。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控、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准入退出条件等4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部分组织保障。从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目标考核等3个方面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特色亮点
《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政策举措、形成特色做法。
1.量化指标要求。明确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细化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城市政府指导,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2.细化支持政策。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在简化项目审批方面,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在加大补助资金支持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予以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的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加强监督管理。在项目管控方面,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方可享受政策支持。政府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安徽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金额不超过1个月租金。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在准入、退出条件方面,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产城融合、宜居多元的原则,筹集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应全市人才居住需求。投资主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专业化运营公司参与管理。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退出。
4.强化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和联合审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加强宣传,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方向,下一步,关键要把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设、管理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为此,从以下3个方面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规划计划。要求各地精准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是发动社会参与。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全周期管理,强化质量管控、产权管理、租住管理、运营管理,完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