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203-00062 | 组配分类: | 法规标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秘〔2022〕38号)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2〕3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17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6日
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防火任务的各乡镇、开发区、国有林场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池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东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东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乡镇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协调、指挥。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跨乡镇区域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级区域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执行扑火任务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向高火险乡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县森防指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宣传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专业、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县森防指视情组织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县林业局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火业务指导检查。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逐级、准确、规范报送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和相邻乡镇。火灾发生1小时内未得有效控制,乡镇森防指要安排联络员对县森防指报告火场动态信息,以便县森防指做好正确有效应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报请市级和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则,火灾发生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分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输油气管道、液化气站、加油站、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乡镇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 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8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 起以上一般性或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2)县森防指办公室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3)根据需要协调本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并做好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的准备。
(4)视情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势态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总指挥决定启动级Ⅱ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协调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
(5)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办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因其他原因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和报请市森防指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请求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和申请,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或者民航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县林业局、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储备,确保装备物资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有县委、县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必要时同步报送市森防指。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森防指办结合我县实际会同县林业局、公安局共同编制《东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森防指办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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