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207-00057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7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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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市监处罚〔2022〕174号 |
东至县创熙壹美皮肤管理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创熙壹美皮肤管理中心 |
夏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净痘精华液、2盒芦荟分解液;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7月 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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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2〕175号 |
东至县婷美母婴健康服务中心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婷美母婴健康服务中心 |
金某某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 限的1盒“梅博士”润养浓缩精华液(内有4支)、8瓶“童将”牌氨基酸婴儿洗发沐浴露、2瓶“乐婴堂”牌婴儿护肤松花粉、1瓶艾草花露水喷雾;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7月 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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