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207-00057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7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7月)

阅读次数: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31 16:11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2174

东至县创熙壹美皮肤管理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创熙壹美皮肤管理中心

夏某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净痘精华液、2盒芦荟分解液;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7  08

 

2

东市监处罚〔2022175

东至县婷美母婴健康服务中心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婷美母婴健康服务中心

金某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

限的1盒“梅博士”润养浓缩精华液(内有4支)、8瓶“童将”牌氨基酸婴儿洗发沐浴露、2瓶“乐婴堂”牌婴儿护肤松花粉、1瓶艾草花露水喷雾;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7  0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