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84N/202207-0003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调整我县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22〕56号)精神,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经县政府第17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县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我县城乡低保政策、标准、程序、管理统筹。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从653元/月/人调整为708元/月/人,增长8.4%。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从448元提高到578元,增长29%;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从373元提高到467元,增长25.2%。
二、五保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且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2022年我县特困供养标准拟提高为每人每月920元,扣除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实际发放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790元(为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按790元/人/月,散居按740元/人/月发放)。
三、工作要求。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的标准从本年度7月份开始执行。各乡镇要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办法》,认真执行《安徽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严格低保认定条件,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杜绝单纯以家庭支出认定低保的现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严禁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核查,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附: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表;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表;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