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209-00008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8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2022年08月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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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市监处罚〔2022〕267号 |
东至县曹某云口腔门诊部尧渡镇老街口腔医疗延伸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东至县曹某云口腔门诊部尧渡镇老街口腔医疗延伸点 |
曹某云 |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一次性无菌帽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过期的一次性无菌帽10个;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8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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