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209-0000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8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8月)

阅读次数: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10:46
【字体大小:

东至县2022年08月份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东市监处罚〔2022〕271号

 

东至阳光医院使用劣药

东至阳光医院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安络雪”牌肾上腺色腙片1瓶(已拆封,剩余29片);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8月  19日

 

 

2

东市监处罚〔2022〕266号

东至县方国新诊所使用劣药

东至县方国新诊所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2支;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8月  17日

 

 

3

市监处罚〔2022343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庆余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庆余药房

何某余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8  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