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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190T/201905-00010 组配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发布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5-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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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池办秘〔2019〕9号)和《中共东至县委、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东至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并指导系统内各单位科技信息化、政务公开、扶贫、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和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系统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牵头开展权力、责任、公共服务、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涉企收费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等清单的编制、调整工作。牵头办理或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政风行风热线和在线访谈、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设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空间规划的审查;督促指导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研究,审核跨区域重大项目选址、选线。负责出具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验线;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验工作,审核《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监督。组织、参与编制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并实施管理;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的报建,提出市政工程规划条件,受理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并参与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一书两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和数据更新;参与市政交通、管线工程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景观环境规划设计的审查、实施管理;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管理地质勘察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以及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矿业权管理股(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九)执法监察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信访工作。

政治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兼职),政治处主任(副科级)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系统工会主席1名;股级领导职数9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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