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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190T/202201-001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季度行政处罚情况一览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季度行政处罚情况一览表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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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立案时间 案号 源头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条件)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方式 履行方式和期限(程序) 执法机关 结案时间 备注
1 2021-11-10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14号 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 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尧渡镇孝义村老屋组集体土地建设车库、简易停车棚和硬化地坪,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0.37亩,地类为一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现已建成简易停车棚、三间车库,其余为硬化地坪,所占用的土地部分符合东至县尧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将非法占用的0.3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尧渡镇孝义村集体;
2、没收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个66.4㎡的简易停车棚;
3、限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66.5㎡的三间车库,恢复土地原状;
4、对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三人处以共计人民币1998元的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尧渡镇孝义村集体;没收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个66.4㎡的简易停车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66.5㎡的三间车库,恢复土地原状。

你对“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66.5㎡的三间车库,恢复土地原状”和“没收王树平、黄国华、黄德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个66.4㎡的简易停车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3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尧渡镇孝义村集体”和“处以人民币1998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结案
2 2021-11-10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12-4号 叶新田 叶新田未经批准,擅自以买卖形式转让尧渡镇孝义村老屋组集体土地,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0.13亩,地类为林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尧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1、没收买卖土地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2、并处人民币800元的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被没收买卖土地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你对“没收买卖土地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以人民币800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结案
3 2021-11-11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28号 刘和中 刘和中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溪镇坦埠村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简易养猪厂房,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0.39亩,地类为林地,现已建成224.62㎡的水泥砖简易养猪厂房一栋、36.32㎡的养猪管理房一栋。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张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39亩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
2、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224.62的水泥砖简易养猪厂房和36.32的养猪管理房各一栋,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人民币1304元的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224.62㎡的水泥砖简易养猪厂房和36.32㎡的养猪管理房各一栋,恢复土地原状。

你对“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224.62㎡的水泥砖简易养猪厂房和36.32㎡的养猪管理房各一栋,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39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和“处以人民币1304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结案
4 2021-11-11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42号 东至县济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县济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溪镇坦埠村集体土地建设一栋彩钢瓦简易养猪厂房,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0.70亩,地类为林地,现已建成465.08㎡的彩钢瓦简易养猪厂房一栋。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张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东至县济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0.70亩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
2、限东至县济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465.08的彩钢瓦简易养猪厂房一栋,恢复土地原状;
3、对东至县济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并处人民币2325元的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465.08㎡的彩钢瓦简易养猪厂房一栋,恢复土地原状。

你对“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成的465.08㎡的彩钢瓦简易养猪厂房一栋,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70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张溪镇坦埠村集体”和“处以人民币2325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结案
5 2021-12-21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74号 许星辉 许星辉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官港镇许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和围墙,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0.57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林地,现已建成147.06㎡的水泥砖彩钢瓦厂房一栋、101.4㎡的硬化地坪、134.62㎡硬化厂棚基础和20余米围墙。所占用的土地部分符合东至县官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57亩土地退还给许村村集体;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147.06m2的水泥砖彩钢瓦厂房一栋和20余米围墙,挖除101.4m2的硬化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3、对许星辉并处人民币1646元的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官港镇许村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147.06m2的水泥砖彩钢瓦厂房一栋和20余米围墙,挖除101.4m2的硬化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你对“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147.06m2的水泥砖彩钢瓦厂房一栋和20余米围墙,挖除101.4m2的硬化地坪,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57亩土地退还给官港镇许村村集体”和“处以人民币1646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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