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107-001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2季度行政处罚情况一览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魏天佑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 魏天佑未经批准,擅自在东至县香口林场国有林场香山山脚(原九成采石场废弃宕口,林权属国有香口林场所有)采挖石料200余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责令魏天佑停止开采; 2、没收魏天佑违法开采石料200吨; 3、对魏天佑无证采矿并处人民币1040元罚款。 |
2021-5-14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周启淮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 | 周启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尧渡镇东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养牛场化粪池,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0.23亩,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现已建成151.7m²的化粪池一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1、责令周启淮将非法占用的0.23亩土地退还给尧渡镇东村村集体; 2、限周启淮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151.7m²的化粪池一处,恢复土地原状; 3、对周启淮并处人民币4399元的罚款。 |
2021-6-30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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