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1904-0003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9年一季度行政处罚汇总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生效日期: | 2019-04-12 | 废止日期: | 2029-04-1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东至县龙泉镇雨祥制衣厂 | 东国土罚决字(2018)3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 东至县龙泉镇雨祥制衣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泉镇下畈村集体土地建服装厂,地类为耕地(一般耕地),占地面积1.68亩,现已建成两栋钢构厂房,建筑面积826.68㎡,硬化水泥地坪293.8㎡。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68亩土地退还给龙泉镇下畈村集体;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26.68㎡钢构厂房、挖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93.8㎡的水泥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人民币16807元的罚款。 |
2019/1/3 |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 |
东至县鑫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东国土罚决字(2018)4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 东至县鑫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泥溪镇宋阳村集体土地建物资回收公司,占地面积为2.07亩(其中耕地1.57亩、建设用地0.5亩),现已建成1255㎡钢构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7亩土地退还给泥溪镇宋阳村集体;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13㎡钢构棚、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142㎡的钢构棚; 3、处以人民币16689元的罚款。 |
2019/1/9 |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 |
东至华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东国土罚决字(2018)3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东至华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尧渡镇查桥村集体土地建钢构棚,地类为耕地(0.88亩)和建设用地(0.18亩),占地面积1.06亩,现已建成705㎡的钢构棚两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6亩土地退还给尧渡镇查桥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05㎡两处钢构棚; 3、处以人民币9183元的罚款。 |
2019/1/25 |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 |
池州琨岗矿业有限公司 | 东国土罚决字(2018)4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池州琨岗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香隅镇国有香口林场和老虎岗村集体土地硬化场地和建设仓库,地类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占地面积11.21亩(其中耕地4.57亩、林地6.64亩),其中老虎岗村占用耕地4.57亩,占用林地4.86亩;国有香口林场占用林地1.78亩。现已建成339.10㎡的仓库、在建2971.19㎡的仓库基础、硬化场地4163.36㎡。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1.21亩土地退还给香隅镇国有香口林场1.78亩和老虎岗村9.43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7473.65㎡建筑物; 3、处以人民币67819元的罚款。 |
2019/1/23 |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 |
东至县石鑫建材有限公司 | 东国土罚决字(2018)2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东至县石鑫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尧渡镇良田村集体土地建石子加工厂相关设施,地类为一般耕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草地,占地面积2.64亩,现已建成84.6㎡的石子加工污水处理设施、298.9㎡的三个简易工棚、一个厕所,硬化829.7㎡的水泥地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64亩土地退还给尧渡镇良田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4.6㎡石子加工污水处理设施、298.9㎡的三个简易工棚、一个厕所等石子加工厂所有设施; 3、处以人民币12785元的罚款。 |
2019/3/7 |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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