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209-00072 | 组配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其他 / 通知 |
名称: | 【市级规范性文件】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后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领导,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实行全流程监管,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卫生计生、环保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工商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关于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再由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使用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数量或者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为3年以上。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贮间。暂贮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门诊部等应当设立密闭、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严格执行安全贮存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存放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积极推行将辖区内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到乡镇卫生院统一暂存的管理模式,对乡镇卫生院主动到村卫生室收集医疗废物工作,各地财政应当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 加强医疗废物从医疗机构转运到集中处置单位的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交接管理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应记录交接的医疗废物数量、重量等相关信息,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配备满足需要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周转箱,至少每2日到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车辆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并建立信息平台,安装GPS定位系统,对车辆实行全程监管。车厢内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车厢底部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做到依法经营,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进入处置厂的医疗废物要及时进行处置,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盛装于周转箱内贮存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中。待处理时间根据气温设定,最长不能超过3日。暂时贮存设施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组织管理、安全处置、人员培训和职业防护等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意外事故监控,配备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计生及环保部门报告,按应急方案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调查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营业面积、床位、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及与有资质的医废处置单位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每周对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情况进行自查,确保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每日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污染排放情况以及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医疗废物收集车辆、处置设备、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规范安全。
监督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管及时有力。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协调联络、信息互通、联合监管制度,研究商定医疗废物监管部署、疑难问题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行处置、乱扔乱倒、混入生活垃圾以及转让、加工、利用、倒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违法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曝光力度。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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