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204-0011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特困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为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群众关切,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益等。县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处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人、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 、民主评议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市级和县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督促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供养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