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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69725/202209-0002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备案等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备案等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9-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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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备案等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编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

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市民文化中心西侧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交通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所属区划

东至县

实施主体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5299608

 

咨询方式

0566-3321225

 

 

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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