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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34c/202205-0008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东流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5-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来源:东流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3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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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2、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3、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生活无着

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4、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

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5、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临时救助

实施方案

6、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

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残疾人联合会

东至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总 则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是指对持我县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县户口的常住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

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

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燃料等所需费

用确定,并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相适应。建立低保

标准增长机制,低保标准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

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补助水平也相应增长。具体标准由县

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

案后执行。

第七条 家庭财产限额标准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年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本标准,加上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的风险储备,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四)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五)子女高费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

费学校就读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

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

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

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

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

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

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

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

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

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

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

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

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

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

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

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救

助金;

(十)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一)农村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

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

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

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

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

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

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民主评议应有详细的评议记录、评议结论,并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后,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申报对象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审批前应委

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

议的,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并发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村(居)委会应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

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民政部门应对低保对

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

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公示机构

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不同类别的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

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乡镇做到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

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时,要同

时对低保证进行审核。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低保对

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

因素,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预算,报县政府批准。预算资金总

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度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

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县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

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县财政应通过追加

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低保资金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低保对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低保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对象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城乡低保。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

第二十九条

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低保政策

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物

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

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

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负责低保对象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对辖区内

低保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

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交书面申请,及

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八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

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

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

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

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特困供养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20项民

生实事的通知》,为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

坚,聚焦群众关切,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

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

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个条

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

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

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

金等个人财产性收益等。县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特困人员基

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处理能

力、部分丧失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

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

标准的10%。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

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

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人、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

区)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

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

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

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

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

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

(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

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市级

和县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

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

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

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

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

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

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

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

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

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

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

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

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

资金,督促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工

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供养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根据

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

困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

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

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

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省

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和《2022年池州市困难人员救助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

施方案》,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

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

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

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

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

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

级统筹解决。同时,县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

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

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加强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

助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上级请示汇报。

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编密织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领导

协调机制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

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

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

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

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

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

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

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

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全

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

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

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不足的,民政部门

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

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

养。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

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

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

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

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

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

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

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返回人员解决

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辖区人员外出

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治理。对法

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

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五)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

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

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

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

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

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

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

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县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

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

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

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

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

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

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

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

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

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

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

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

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

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

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

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

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

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

责任。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市民生办《关于做好2022年省定民生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池民生办[2022]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

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

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

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

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

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

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

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

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

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300元,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县政府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

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

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

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

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

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

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

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

(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

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

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

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

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县人社部门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

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

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

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

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

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

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

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

儿童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

情况由县民政部门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县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

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县民政局将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对管辖区的区域

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

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

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

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

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

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按照

《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应依托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

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

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

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

或其他商业用途。各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

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

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

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

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经评估后,

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

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

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

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

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县级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

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县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

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

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

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

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

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七)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

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

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池办发[2021]14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

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

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

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

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

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

政府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救助对象第二章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

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

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出现急难

情况的,可取消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或户籍虽不在我

县但持有我市居住证以及在我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

庭或个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

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笫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

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

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

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

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

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

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

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

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

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

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救助程序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

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

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

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

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

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

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

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

由。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确认。

县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

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

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十九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

第六章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各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2022年东至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困难群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和市民政、财政、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池民务〔2022〕14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民务〔2022〕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

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

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

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

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

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

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

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东至县户籍,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

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东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

月8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省以上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县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政

府自行承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自行承担。

3.综合多方面因素,2022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省级补助资

金按照较上年综合增长不低于10%予以安排。

4.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新制定的市级基础标准。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资金兜底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四)政策衔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

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除应按照《国务院关

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以外,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

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

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

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增

发30%的低保金,列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统计范围。

(五)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中国残联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省残联将联合制定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

称“实施意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各

地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

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使补

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补

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

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

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

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

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

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

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

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残联审核。

2.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

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

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四)跨省通办。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

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

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

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

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

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

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

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

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严

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

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

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县的、困难程度

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省级、市

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

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

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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