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21MB1N00863H/202203-00001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征收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实施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通告 | 文号: | 东政通〔2022〕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尽快实施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改善敬慈东路周边环境,完善敬慈东路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对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征收四至范围以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东至县尧渡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尧渡镇梅林社区等单位。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尧渡镇梅林社区。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尽快实施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改善敬慈东路周边环境,完善敬慈东路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拟对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征收房屋共约25户,具体征收四至范围以东至县敬慈东路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东至县尧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委托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尧渡镇梅林社区等单位为具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的确定
(一)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需经县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通告发布后,在征收地块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以及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内容、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部门提供货币化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如下补偿安置内容执行。
1、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因征收有证住宅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1500元/户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0元/m2标准补助,过渡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
3、补助和奖励。
(1)考虑对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异地安置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有证面积150元/m2标准补助。
(2)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20天后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如下补偿安置内容执行。
1、对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补偿,以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按1:1原则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2、除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外,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内,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产权调换安置房,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4产权调换安置房;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外,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2产权调换安置房,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产权调换安置房。
3、对装饰工程及檐高未达到2.2米以上的附属物按评估机构核定的价值为准。
4、因征收有证住宅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3000元/户标准执行;
征收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0元/m2标准补助,现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4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房后不超过4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
5、补助和奖励。
考虑对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异地安置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有证面积150元/m2标准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腾空交付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的15%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30天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依法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选房原则
(一) 本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于城南安置房(一期)现房安置房、洁源城小区现房安置房、城南盛禧嘉园现房安置房、城南盛誉华庭现房安置房、红森熙园现房安置房及城南三角地块期房安置房和原建筑公司地块期房安置房。
(二) 选房原则: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楼号及房号;按照与被征收房屋最为接近的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15m2以内(含15m2)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15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若出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情况,则不参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结算。
被征收人不愿意选择上述按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方式的,也可选择基于评估报告结算的产权调换方式。
六、本方案由东至县尧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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