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67961486/202205-0009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普通高中资助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5-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
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于每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办公地点:教体局大楼一楼;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00-17:30 办公电话:0566-702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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