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211-00017 | 组配分类: | 市政公用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事项编码:117008012)(2022年11月22日) | 文号: | 东城执(市政)罚决字〔2022〕第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五棵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02*******2
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承包施工、环境工程施工、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源路
二0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局市政公用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盛禧嘉园小区附近两处城市道路被挖掘。经调查取证,城市道路挖掘方是安徽五棵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二0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安徽五棵松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盛禧嘉园小区雨污管网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尧渡镇环城南路与泥溪路盛禧嘉园路段两处城市道路,合计面积14.4平方米,施工时路灯地埋管道被挖断,并破坏了部分路灯电缆线,损坏了一盏路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汪*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照片2张,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股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在环城南路与泥溪路盛禧嘉园路段擅自挖掘14.4平方米城市道路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市政)罚先告字〔2022〕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盛禧嘉园小区雨污管网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尧渡镇环城南路与泥溪路盛禧嘉园路段两处城市道路(合计挖掘面积14.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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