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409-00037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东流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
2.办理条件: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救助供养标准: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并按标准全额发放。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23元/月调整到1024元/月,实发102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变,仍为975元/月,但将扣除基本养老金后的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实发830元/月、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实发780元/月调整到农村集中特困供养与分散特困供养均实发975元/月。
4.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6.办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7.联系方式:社会救助中心 0566-7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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