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733/202204-00062 | 组配分类: | 就业登记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对象范围
被招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2.1被招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2.2用人单位对《就业失业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就业登记栏签章;
2.3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统一到所在市或县(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被招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用人单位签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表》;
(3)被招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册;
(4)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2.4受理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后将其需变更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实现就业相关内容,在“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退出失业登记相关内容(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终止就业相关内容)。
2.5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6受理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被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表》反馈至其原发证乡镇、社区登记存档。
2.7《就业失业登记证》回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进行。用人单位须于证件回领后2日内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
3.1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相关资料;
(4)其他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3.2乡镇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其需变更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实现就业相关内容,在“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退出失业登记相关内容。
3.3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办理地点
花园乡就业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5.咨询电话
0566-85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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