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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范围: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土地没有确权的,按原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补贴标准:88.83元/亩;
咨询电话:0566-5299727;
受理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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