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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301-00005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0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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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2〕479号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安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安药房

张某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  8

 

2

东市监处罚〔2022465

 

东至县葛公镇同春村卫生室(郑继峰)涉嫌使用劣药案

东至县葛公镇同春村卫生室

郑某峰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普乐安片4瓶、利巴韦林注射液6支、维生素b12注射液9支;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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